(一)“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接受各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应以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历”。
(二)“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
(三)在学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栏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四)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五)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
(六)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七)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一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
(八)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 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持有并载入干部个人档案的学历、学位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第十二条 对检查清理中发现办学机构擅自或超越办学权限举办各类学历教育班,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等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资格,并追究办学机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有关规定入学以及不经干部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免试入学而取得学历、学位的,党委(党组)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更改学历、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