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党校在职学历教育,研究生须经省委批准,本科、大专须经省委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批准,并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条件和要求招生。
  第四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各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学籍管理和学历、学位证书管理,不得擅自或超越办学权限举办各类学历教育班。

第二章 报考与入学

  第五条 干部接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报考前,应填写《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并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同意,方能报名参加入学考试。未经干部主管部门同意的,各办学机构不得准予报名。
  第六条 干部接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必须按照各办学机构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凡不符合《招生简章》规定的,各办学机构不得准予越级报考。
  第七条 凡符合免试入学条件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必须经干部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

第三章 学历、学位的认定与更改

  第八条 对干部接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标准:
  (一)接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前置学历、学位及有关条件,必须符合入学当年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规定。
  (二)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的,必须要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有关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三)获得党校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要有党校管理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
  (四)接受境外、国外高等院校教育获得学历、学位的,必须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认证。
  (五)接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育的,不得与研究生教育的学历、学位挂钩,不能更改原有的学历和学位,但以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学位,并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证书的,可认定其学位。
  (六)干部接受任何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都必须有齐全的学籍材料。
  第九条 干部接受在职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后,要求更改学历或学位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干部本人申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