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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技术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今年10月前,做好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接受培训率达到85%以上。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1.卫生行政管理人员:重点培训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非典”临床特点、治疗原则、流行病学特点、预防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院内感染控制等。
  2.医疗机构:重点培训传染病科、呼吸内科、防保、院内感染控制、实验室、放射科、麻醉科、ICU、发热门诊等相关医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非典”临床特点、诊断、治疗、流行病特点、消毒、隔离、个人防护、院内感染控制、预防控制技术等。重点培训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使其具备使用呼吸机等急救技术能力。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培训现场流调人员、实验室人员、数据处理与疫情分析、消毒隔离、咨询、健康教育等专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非典”临床特点、诊断、治疗原则、流行病学特点、现场调查和传染源管理(病人及接触者追踪管理)、实验室检测、消毒、预防控制策略及措施等。根据不同对象,培训重点有所侧重。
  五、监测、报告预警及疫情处理原则
  (一)监测
  1.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首诊医院要立即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按照规定时间指定专人通过“非典”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寄送或传真)至当地疾控机构。疾控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已发布的有关“非典”防治工作规范要求,及时上报疫情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等工作。
  2.今年10月至明年4、5月间,各医疗机构实行门诊分诊制度,对具有高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可疑“非典”症状的发热病人安排专室接诊。
  3.一旦出现“非典”在当地传播的现象,盟市、旗县所在地应立即增设一定数量的发热门诊,以利于发热病人的及时就医和疫情监测。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定期主动监测,关口前移,指定人员负责联系医疗机构,定期派人检查督促,直接参与现场调查、监测控制,提高监测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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