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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1.卫生厅 组织开展“非典”疫情监测分析报告,提出预警等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批准启动全区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全区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方案和工作规范,依法科学实施医疗救治;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检查督导“非典”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等。
  2.教育厅 组织制定“非典”工作方案,实施学校“非典”控制措施,在学生、教职工中普及健康知识,及时报告学校防控情况及传染病发生情况。
  3.科技厅 协调“非典”原因、检验检测技术科研攻关,组织开展自治区内、国内及国际间科研合作与交流,开展蒙医药研究。
  4.民政厅 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务工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区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的“非典”应急处理经费及物资管理和使用。
  5.财政厅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非典”应急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非典”应急所需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建立“非典”应急处理储备基金,对边远、贫困地区“非典”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6.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制定“非典”医疗费用保障措施,做好下岗职工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7.建设厅 组织制定城市社区“非典”防控方案,提出居民区楼房使用功能管理规范;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物及建筑工人“非典”预防控制措施。
  8.铁道、交通、民航 建立交通检疫机制,组织地方相关部门对交通工具乘运人员及物资进行交通检疫、检验工作,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运送及人员疏散。
  9.农业厅、畜牧业厅 实施农村牧区预防“非典”工作方案,开展家畜家禽疫病防治工作,指导并加强对广大农牧民群众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10.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组织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防止“非典”传入和传出,收集、提供区内外及国外“非典”疫情动态和信息,负责“非典”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11.公安厅 负责疫区社会治安及协助当地政府采取相关措施。
  12.广播电影电视局及各新闻单位 开辟健康教育宣传栏目,加强“非典”应急处理宣传报道工作。
  13.林业厅 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可能成为“非典”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14.药品监督管理局 “非典”相关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清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及审批工作。
  15.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负责维护和稳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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