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房地产有形交易市场建设。各地区应建立多功能、标准化、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税务、公证、金融、担保、保险、中介等相关办事机构可直接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一站式办公,为交易双方提供快速、便捷的“一条龙”服务。
为方便群众,已建立房产有形交易市场的城市,不再单独建设土地交易市场;尚未建立房地产有形交易市场的城市,原则上应合并建设。
(四)实行住房与户籍联动制度。凡在自治区境内城镇购买商业用房或住房(包括旧住房)的,均可在住房所在城镇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盟市自行制定。
四、规范并清理房屋产权交易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一)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产权交易收费优惠政策,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各级价格、财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房产交易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适当调整和降低房产交易收费。改变过去按房屋售价或评估价收取相关费用的计费方式,实行住房交易收费按套、按面积计收。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278号),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计费字[2003]116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五、调整住房二级市场税收政策,降低存量住房上市门槛
(一)继续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住房二级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0]8号)中关于已购普通住房上市出售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交易手续费、个人所得收益收缴、减免等方面的规定。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在按1.5%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各盟市可采取减让补贴的方式,对购房者予以优惠。具体办法,由各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城镇职工支用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以及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以补偿货币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者,暂不征收土地出让金。
(四)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成交价格实行申报制度的规定,房产交易税金应以交易双方申报价格计征,税金征收部门认为申报价格不实的,以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产交易指导价格为依据计征。房产交易指导价,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