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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

  二、抓紧处理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一)各级房改部门对符合出售条件、应售未售的公有住房,应做好出售动员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现存应售公房尽快出售。房改售房单位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抓紧申报办理,已办理的房屋权属证书必须尽快发给职工个人,不得随意扣押。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为已购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提供产权保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灵活方式,加快处理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等权属资料不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改住房,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售房单位就权属、工程质量等问题出具保证书,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房管部门即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前的公有住房,现住职工有权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产权单位不得因企业性质发生变化而不出售公有住房,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对于1999年底以前的职工部分集资建房,可按公有住房予以出售,职工个人集资款可抵顶购房款,并按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书;也可以按该房屋的实际开发建设费用,由职工全额集资,按购买商品房认定产权。2000年1月1日以后不允许单位投资建设、购买公有住房福利性分配给职工。如单位有条件集资建房,必须由职工全额集资。全额集资标准以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据实测算,且需提供相关资料,经房改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购买商品房认定产权。
  三、理顺管理体制,促进住房交易
  (一)取消住房二级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凡职工个人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成本价购买和标准价购买),按成本微利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以及个人自建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合法的部分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不再履行准入审批手续。取消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房改部门、原产权单位的审批环节。除位于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和重要机关、单位集中宿舍区的住宅外,取消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鼓励拥有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全部产权后上市交易。
  (二)理顺房地产管理体制。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发放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暂时不能合并发证的,可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集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减少审批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住房交易。城市规划区内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明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高办事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时限内,完成产权交易手续,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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