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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五)未聘人员安置。未聘人员要以内部安置为主。对于多年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未聘人员,要积极进行转岗培训和内部待岗制;对于年老体弱的人员,应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予以妥善安置;对确属人才,但因有这样或那样缺点暂时未能聘用的,要先予留住,并千方百计先用起来,不能推向社会。要积极探索和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鼓励和吸引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进入企业、面向农村牧区创办实业;对于用非所长、年富力强并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专业予以合理配置,使他们有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舞台;努力拓展人才市场功能,为未聘人员再就业提供信息和市场服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技术、智力引进及项目开发等方面,积极扶持事业单位创办产业,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进程,为未聘人员安置开辟广阔渠道。
  (六)人事争议仲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搞活内部分配,建立形式多样的工资激励机制
  继续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内政发[2000]14号)。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一套与聘用制度相配套,与人才开发相适应,与职工工作实绩和贡献相一致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工资分配制度。
  (一)实行分类管理,不断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鼓励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结合行业和单位特点,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
  (二)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事业单位在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可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和分配形式。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合理确定岗位、绩效工资。在特殊岗位和少数重点岗位可采取更加灵活的工资分配办法,做到以岗定薪、薪随岗变,多劳多得,优劳优得,逐步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与完成一般任务人员之间的工资差距。强化对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做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三)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和途径
  允许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要素在工作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稀缺程度、作用和贡献,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分别采取收益提成、股权分红、风险报酬、贡献奖励等多种形式,实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允许事业单位从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培训、推广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个人收入分配;允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有关人员的劳务报酬;允许按照承包合同或协议,对有关人员给予一定报酬;允许资金入股或者无形资产折资入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拥有股份获取相应的收益;允许经营管理人员依据其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获取相应的报酬;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获取相应报酬。
  四、分类指导,先行试点,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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