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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按照《规定》中关于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实行责任制的要求,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水面垃圾的打捞、收运,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江河的滩涂、岸坡公共场地的垃圾管理和城市江河水面垃圾打捞、收运,由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各区沿江两岸垃圾治理和垃圾收集设施配建,由辖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船舶垃圾的收集、处理由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次级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垃圾管理由所在地政府责成有关单位负责。
  三、增大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
  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建“重庆市主城区水域垃圾处置管理所”,作为日常管理机构,按作业任务量编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水面垃圾打捞作业及其环境卫生专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专门从事水域船舶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等水上环境卫生作业,按市场规则,实行企业化运作。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建专门的水域垃圾处置作业队伍,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根据工作任务量编配必要的作业人员,从事本辖区的水域漂浮垃圾打捞、船舶垃圾、粪便接收、清运等水上环境卫生作业服务。
  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市)专门从事水域垃圾处置的作业队伍,要与城市水域内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船舶等浮动设施的经营业主签订船舶垃圾、粪便委托接收、清运合同,按半年或年度向合同单位或业主收取环卫服务费,实行环卫有偿服务。
  主城区城市公共水域漂浮垃圾打捞及专用趸船、水域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等水域环境卫生专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经费,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纳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统筹安排。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统筹安排,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按作业任务量逐步配建水域漂浮垃圾打捞船、垃圾接收船、垃圾转运设施、专用趸船及水域环境卫生监察执法艇等设施设备,确保城市水域垃圾管理作业和监管的正常运行。
  四、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水域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爱护水域环境卫生的意识和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市环境卫生监察执法队伍要加强全市城市水域垃圾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按相关规定具体负责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的水域垃圾行政执法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备相应的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加强辖区水域内船舶、浮动设施以及次级河流、湖泊、水库等城市水域垃圾治理的监督检查,逐步配备必要的水域环境卫生监察执法艇、调查取证及通讯等设施设备,确保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监察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境卫生、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办事制度,相互配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环境卫生、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办理群众投诉;对垃圾污染水域的典型案件,新闻媒体要予以公开曝光,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卫生、海事、环保等行政机关或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所属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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