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3]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加强三峡库区和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工作,减少水体污染,确保城市水域环境卫生质量和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三峡库区及其全市城市水域垃圾污染防治,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规定》的全面贯彻施行。
市市政委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的检查考核,把城市水域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经费投入、作业队伍建设和水域保洁等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城市管理目标的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把城市水域垃圾管理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明确并健全城市水域垃圾管理日常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把水域垃圾管理列入对有关部门、建制镇等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奖惩机制。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城市江河沿岸的责任单位,水域内的船舶(含趸船)、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责任业主,次级河流、湖泊、水库的管理单位签订《重庆市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加强对责任单位或负责人的检查考核。
二、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水域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编制全市城市水域垃圾污染防治规划和工作目标,制定船舶垃圾、粪便接收、清运作业管理规范和水域漂浮垃圾打捞作业质量标准,报市市政委审定后实施;海事部门要监督城市水域内船舶(含趸船)、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按规定配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配合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定时收集、清运登记工作;港口、码头等应配设必要的垃圾转运设施;环保、水利、渔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