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永久性封闭非法矿井,从村到镇逐级落实防止非法矿井死灰复燃的责任制。
(四)对经市关闭整顿小煤矿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矿井,10月20日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完成核发“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的工作。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在10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结果报市政府。对非法开采打击不力,本通知发出后仍出现非法开采的地区,将按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和渝办发〔2001〕117号文件的规定,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煤炭管理、煤矿监察、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切实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矿井要坚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现场监察,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矿井,要立即下达整顿文书,并通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要加大对今年以来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重大典型案件和死灰复燃较多的地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引咎辞职制度。
(四)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矿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四、加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害的管理
(一)加强“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火、防煤尘)管理。所有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建立瓦斯监测系统,新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在瓦斯鉴定结果批复后的4个月内建立起瓦斯监测系统。今年年底前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一律按高瓦斯矿井管理。严格实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回采工作面必须实行负压通风,严禁利用局扇通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对停开主扇风机的矿井一律进行停产整顿,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二)加强矿井水害防治,责令下山开采矿井立即停产检查。一要确保矿井图纸资料完整可靠,矿井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经实测后按时填绘。矿长(矿主)及技术负责人对矿井井田的水文地质情况(老窑、河流、溶洞、水库等)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二要确保矿井排水防洪设施可靠,由当地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下山开采的乡镇煤矿进行水患排查及排水能力评估,评估合格或按区县(自治县、市)评估意见整改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三要确保安全出口通畅,矿井及采煤工作面必须有2个以上能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四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