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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3]16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3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截至9月15日,累计发生伤亡事故207起,死亡271人。其中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4起,死亡61人,比去年同期多发生3起。特别是最近1个月,沙坪坝区燕湾煤矿和秀山县川河煤矿石门二井先后发生透水伤亡特大事故,损失惨重,教训非常深刻。为尽快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3〕65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快开展煤矿安全评估
  (一)由重庆煤监局负责,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字〔2003〕24号)的要求,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评估工作必须在200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加强监督检查。
  (三)凡拒绝接受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后经重新评估达到B类标准,方能恢复生产;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矿井,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决定或移送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凡在2003年7月底以前,小煤矿未达到安全生产20条基本条件的,没有按照渝安办〔2002〕24号文件要求开展“一反双控”(反死灰复燃、控制瓦斯事故、控制顶板事故)整顿活动的,未经区县(自治县、市)整顿办公室验收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12月底,仍达不到20条验收标准的矿井,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当地政府对矿井依法实施关闭。
  二、开展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
  (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大造声势,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从严督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同意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非法采煤。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从重处罚非法开采的煤矿矿主,从严追究向非法开采提供电力、民爆火工产品以及包庇袒护非法开采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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