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等四部门关于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36号 2003年6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实施国家林业局天然林
货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的意见
(省林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2002年12月,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00]661号)精神,制定并印发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林天发[2002]251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为了认真实施《考核办法》,切实搞好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和考核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搞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的重要性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着眼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国家林业局制定下发的《考核办法》,是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衡量其成效的依据,也是确保工程实现预期目标、达到预期效果的有力保障。我省是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点省份之一,起步较早。工程实施三年多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省林业厅按照《考核办法》对我省2001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进行自我考核的结果看,我省的工程建设和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县级目标责任状签订率偏低,建档率不高;森林管护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公益林建设、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科技支撑等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职工分流安置率、养老保险参保率;资金拨付到位率、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率较低等。这不仅影响我省在建工程的顺利实施,而且将影响国家对我省工程建设的总体评价和对工程的后续投入。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正视存在的问题,以对国家和人民事业高度负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依据《考核办法》的各项规定标准,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查缺补漏,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扎扎实实地推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