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3]14号 2003年6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积极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工作,稳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粮食购销价格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今年全省小麦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保护价维持2002年度价格水平不变。全省分两个价区,关中地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及杨凌示范区)每50公斤混合小麦(原花小麦,下同)三等收购保护价格53元,白小麦(包括白硬麦、白软麦,下同)55元,红小麦(包括红硬麦、红软麦,下同)50元;陕南、陕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每50公斤混合小麦三等收购保护价格50元,白小麦52元,红小麦47元。今年我省小麦收购等级继续实行差价额,同品种三等以上相邻等级每50公斤差2元,三等以下相邻等级每50公斤差3元。具体分品种、分等级价格由省物价局商省粮食局制定下达。经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共同确定公布的优质小麦品种,凡符合质量标准的,按高于普通品种中准收购保护价格10%的价格收购。小麦等外粮、芽麦的收购价格由各粮食购销企业按市场形成的价格自行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将收购价格张榜公布,实行挂牌收购。具有收购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到农村收购小麦,都必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二、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在粮食主产区对种粮农民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今年全省小麦继续执行保护价收购政策,是我省稳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对农民交售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