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
当前我省国税稽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7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国税稽查工作,推进全省国税稽查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级稽查问题
我省2001年机构改革、人事制度和征管改革过程中,彻底转换了征管模式,实行了较为规范的“集中征收、属地管理、一级稽查”专业化管理。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一级稽查模式有利于在税务机构内部形成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提高税务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统一税收政策执法尺度。因此,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省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一级稽查不动摇,坚持专业化管理不动摇,进一步总结经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完善现行一级稽查模式。
二、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
各级稽查局职责原则上按照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和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业务职责的意见》(湘国税函[2001]352文件号)等有关规定,维持现行职责不变,即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税收违法案件查处。个体户的日常检查由个体税收管理科、税务所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检查,稽查局现有力量不足的地方,也可以由征管分局实施。日常检查的程序、文书等由稽查局负责指导,日常检查的成果归口稽查局汇总编报。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偷、逃、骗、抗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查处。
三、关于稽查办案经费管理问题
稽查办案经费的分配要严格按照总局 《
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2]118号)以及省局2002年元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意见执行,即“稽查办案补助经费和其他案源的办案经费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分配方案由稽查局提出,由财务部门审核,本级税务局报领导批准。”稽查办案经费必须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使用,对挪作他用的相应核减下期拨付数,各级稽查局要严格加强稽查办案经费的管理使用,严禁乱支滥用,奢侈浪费。
四、关于规范稽查执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