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汕府[2003]1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及商业银行的信用合作,建立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责任落实、分工合作、有序运转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借、用、还”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确保项目建设高效和资金使用安全,加速我市城市现代化进程,依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特许经营收费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凡本市各级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管理等,均实行统一管理。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审计、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等部门,依照本通知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程序,按各自职责权限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三)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2、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保证投资落实的原则;
  3、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的原则;
  4、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规范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管理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总概算、预算和新开工报告。
  (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于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计划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列入下一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2、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报送的项目汇总、综合平衡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3、市人民政府经审议并批准年度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计划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