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由省、市对各区县中小学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法清退不合格人员,清理临时和长期外借的教学人员及勤杂人员,对代课教师在一年内予以清退。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配合,与各区县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后,于2003年9月底前提出试点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于2003年底前组织试点。
(三)实行村内事务依法自治管理
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以及少量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补充,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对村内实行“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上限控制,由村民合理负担。农民人均负担“一事一议”的资金全年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5元。
村级财务实行镇政府代管,并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制度。
(四)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
建立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不按规定进行镇、村区划调整、学校布局调整、精简压缩人员编制,继续搞“三乱”加重农民负担,以及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区县,市财政部门将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或不实行转移支付补助,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保留集体合理负担
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镇村集体经营收入合理负担村提留和镇(街道)统筹费等税费的,有条件的可继续由镇村集体经济负担。
(六)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改变农业补贴办法,对省补助我市的粮食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用于对规模经营种粮大户的补贴,由市根据各区县粮食生产状况安排,由区县人民政府对种粮大户进行直接补贴。补贴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区县也要多方筹集资金,逐步扩大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范围。
(七)妥善解决教育负债及镇村的其他负债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中小学债务消化工作及其资金来源主要按照国纠办发〔2000〕7号文的要求执行。对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债务余额,主要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逐步解决,省将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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