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由区县政府统一核定管理,不得随意扩编增人。其编制内人员工资原则上由区县财政集中支付,统一发放。
(3)计划生育和民政、民兵训练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由镇村共同负责,原由村负担的计划生育支出改由镇财政负责安排,镇村共同使用。农村优抚经费开支,由镇政府负责。五保户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镇人民政府确定。民兵训练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其经费纳入区县预算安排。
2、规范基层组织涉农税费行为。
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组织涉农税费行为主要有:
(1)依法征收农业税。
(2)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森林防火等紧急任务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办法。
(3)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以及少量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补充,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设立任何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严禁各种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造成较大的支出缺口。为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及基层政权运转所需的必要经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在督促各地严格依法征税、精简机构、精减人员、压缩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参照省财政厅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测算,市财政将安排不低于区县收支缺口10%的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减收较多、支出缺口较大、财政困难较大的地区给予帮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确保镇级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同时兼顾水利等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
全市农村税费改革收支缺口情况,参照省财政厅测算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以区县为单位进行测算,省、市转移支付补助后其余缺口,由区县调整事权、增加补贴,以及镇、村采取减员节支等方式消化解决。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