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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4)已改变农业用途的,如退耕还林等,按计划批准数核减。造林绿化后,易遭野兽破坏、耕作条件恶劣的山坑、山洼地,不纳入计税土地面积。
  (5)对第二轮承包没有发包的土地和新开垦、新移民等免税到期的计税土地,原则上纳入计税面积。
  个别地方群众对计税面积分歧较大,农民又有强烈要求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农业部门牵头,国土、财政、统计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农民代表联合组织重新丈量。
  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须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3、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为保护农民利益,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等因素,农业税计税价格统一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计税价格按每50公斤稻谷45元确定,长期不变。
  4、调整农业税税率。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按省规定统一为6%,保持长期稳定。
  5、任务下达。农业税任务以货币形式逐级分解下达到农户。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任务要及时进行调整。采取“税跟田(地)走,增产不增税”的办法计征。
  6、农业税减免。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政策执行。种植大户由于税随田走而增加负担的,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革命老区生活水平较低、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减免。
  (五)不再随农业税征收附加。
  (六)明确界定政府事权,规范涉农收费行为,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范围。
  1、界定区县、镇政府的事权,明确财权。
  (1)农村义务教育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区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镇等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村经批准可以办学。
  实行以“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为目标的经费保障制度。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在安排财政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重点保证教育经费支出,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高中和镇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经费、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和改薄等专项建设资金主要由区县政府负责,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镇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在原财政支出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镇财政也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村民可以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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