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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4、配套改革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与调整合并镇和行政村建制、镇级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要与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核定学校教师编制紧密结合,要与完善区县、镇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紧密结合。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镇统筹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取消上级基本建设投资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做法,切实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
  (四)合并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实行单一税种。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1、农业税计税收入。种植水稻的收入,按1998年前5年水稻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非种植水稻的土地按其生产能力折算成水稻的常年产量计算。各地要从减轻农民负担的基本目标出发,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实事求是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尽量细化测算,合理确定常年产量。
  常年产量核定的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就低不就高,对种植大户给予适当照顾;二是绝大多数农户能够接受认可;三是同区域、同类型、同等级土地大体一致。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时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经区县财政部门核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2、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农业部门牵头,国土、财政、统计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参加,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落实。计税土地要分解到村、农户,力求避免“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对尚未发包的土地应明确承包者,纳入计税土地范围,对违规占用、按规定不能核减的计税土地,占地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税纳税人。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调整的政策如下:
  (1)国家、集体历年依法征、占用的应税土地,已经批准免税的,或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据实核减。
  未办理批准手续已经占用的耕地,均要补办批准手续。对因农民自身原因用地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不予核减。
  (2)经国土部门批准征占但尚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先核减计税面积,补缴耕地占用税或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二是保留计税面积,税负由征占单位或个人承担,待补缴耕地占用税之后再予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
  (3)对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学校、交通建设,标准内的农民宅基地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损毁的应税土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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