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汕头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市办[2003]74号)
各区县党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直局以上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
《汕头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6日
汕头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规范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在《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继土地改革、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解放与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基本目标
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镇级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基本原则
1、减轻负担的原则。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农村税费改革,以区县为单位计算,农民负担要减轻50%以上。对改革前有直接负担的农民,要做到户户减负。
2、统筹兼顾的原则。在保证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兼顾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保证适度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和农村义务教育正常需求的同时,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作的需要。
3、规范易行的原则。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采取以农业税为单一税种的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执行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