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电力供应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经贸委、省计委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今年1—5月,我省全社会用电量达454.5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15%,同期全省拉电11666条次,限负荷2370.5万千瓦,损失电量10622.5万千瓦时。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在用电高峰时期缺电已成定局,电力供应正在成为经济发展中新的制约因素。为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电力供应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清电力供求形势,把做好电力供应工作作为一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确保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电力工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领导,凡有建设任务的地方或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电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对用电高峰期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早做研究,沉着应对,扎扎实实地做好全社会的有序用电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电不足造成的损失。对有库容的水电站,要统筹安排防洪、灌溉、发电,充分利用水力资源,发挥水电站积极的电力调峰作用。
二、按照“适度超前、积极平衡”的原则,切实做好我省电力发展规划的调整工作,全面落实电源和电网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的意见,统筹兼顾电源和电网的协调发展,以“电厂发得出、省外购得进、电网送得畅、用户用得好”为目标,加快建设以大型电厂为支撑,500千伏为主网架,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绿色环保的电力安全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