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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等4项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3年9月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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