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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项特区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2003年9月8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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