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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保存库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摘取的人体器官经检查不适宜植入的,可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或者予以焚毁,但应当报市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患者享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
  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是否适合接受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公认的医学标准。
  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第十七条 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获取人体器官,但应当支付移植手术所需的正常医疗费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卫生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定(核)实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医院、医师的资格和类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的申请,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对医院报送的资料应当予以登记、统计,并实现与各医院和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
  医院接到人体器官捐献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报送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医院负责受理人体器官移植的申请,并对患者的资料进行登记。
  医院应当在三日内将登记的资料全面、真实地报送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者、患者的资料,按照适应症、禁忌症、适宜的年龄和组织配型等医学标准进行分类,如实录入人体器官信息库,录入的资料应当及时反馈给捐献者或者死者近亲属、患者,并由其予以确认。
  市红十字会应当保证人体器官信息库的信息数据的完整和真实,未经捐献者或者患者书面申请,不得删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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