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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第七条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四)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但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捐献骨髓给近亲属。
  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配偶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满二年以上。但婚后患病确需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除外。
  其他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向市卫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者(以下简称捐献者)、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以下简称患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有权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的可行性及其后果、手术的过程及对自身健康的影响,有权决定是否捐献人体器官或者是否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撤销已作出的捐献或者接受移植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行使知情权、决定权的患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决定是否接受器官移植。
  第九条 医院、医师应当告知捐献者、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并对捐献者和患者应当知情的事项作出真实、全面的说明。
  第十条 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的,应当经至少两名未参与治疗的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作出书面判定,确认捐献者死亡后方可进行。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第十一条 遗体需要依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人体器官。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明显与摘取的人体器官无关,并且等待依法鉴定将延误摘取时机的,经法医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可以摘取。
  第十二条 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后,对摘取部位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在摘取人体器官后二小时内,医师应当将摘取的人体器官及捐献者的有关资料报告医院,医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市红十字会。
  第十四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应当设置人体器官保存库,妥善保存摘取的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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