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好整治延伸。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使“三化”整治长效管理逐步向城郊和乡镇延伸,由各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标准组织实施。
(四)加强督查。
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拟安排在每年的4月底和9月底由市“三化”办牵头,组织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督查各区落实“三化”整治长效管理情况。对督查不力的市级责任牵头部门和管理、整改不力的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五)加强舆论监督。
对整改责任单位(业主)不予配合、不予整改的行为,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三化”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市信访局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及其他职能部门抄告的有关“三化”问题,各区政府要做到不推诿、不扯皮,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由市“三化”办予以通报批评。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三化”整治长效管理经费来源。
“三化”整治长效管理涉及的经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3〕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三化”整治长效管理过程中,对已经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路段(属于正常养护范围之外),由于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多次修复、清运的有关“三化”问题,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并由损坏方予以修复或赔偿。赔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确实无法追究的,由市城管办、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
(二)制订“三化”整治长效管理标准。
根据城市道路性质和“三化”管理要求,由市城管办、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分别制订“三化”整治长效管理标准,并作为检查、评比、养护作业考核和市财政经费核定的依据。各城区应分别制订相应的“三化”整治长效管理措施。
七、进行考核奖励。
每年5月对“三化”整治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组织评比(评比标准另行制订)。
(一)实行考核奖惩互动。
市“三化”办将会同市文明办、爱卫办等单位,建立考核奖惩互动机制。将“三化”整治长效管理考核工作与“清洁杭州”、创文明单位、爱国卫生考核评比、“洁美杯”竞赛等有机结合,实行捆绑式考核,纳入城区环境卫生达标考核内容。凡不达标的城区不予推荐申报“省级文明城区”,不予评比“市级文明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