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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杭州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杭钢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问题。要求杭钢实施清洁生产工艺,确保排放污染物年均削减15%,外迁污染严重的焦炭、生铁生产线,2003年12月底前解决烧结机烟尘严重超标问题;2004年淘汰1975年建的一座炼焦炉,2005年淘汰另一座炼焦炉,所需的焦炭可外购;2005年年底前关闭两座炼铁高炉,2010年年底前关闭最后一座炼铁高炉。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3、“禁燃区”工作。
  由市实施“禁燃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开展工作,限期淘汰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等中低架源;市质监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淘汰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的工作,并加快天然气引进步伐,实现能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气体燃料比例,使其逐步成为杭州市区的主要能源;市环保局根据天然气引进工作的进度和改善环境的要求,对“禁燃区”远期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萧山、余杭区政府要加大对“禁燃区”中期工作的投入,2003年必须完成相应的改造任务。
  4、制定地方用煤和大气排放标准。
  根据改善杭州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需制定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如《杭州市低硫优质煤及制品》、《杭州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负责。
  (二)关停整治水泥矿山砖瓦企业。
  1、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对第一批列入关停计划的企业要抓好落实,在2003年12月底前对剩下的30家水泥矿山砖瓦企业实施关停并转迁。市经委重点抓水泥企业,市国土资源局重点抓石矿和砖瓦厂,市质监局严把水泥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关,市公安局配合控制、停止炸药供应,防止有关企业重新恢复生产。
  2、控制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
  在钱塘江、富春江两岸,良渚文化保护区和其他旅游资源保护区,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旅游公路及铁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以下简称可视范围内),今后不得再新办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有关区、县(市)配合。
  3、重新调整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
  (1)市经委对水泥生产企业停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与企业关停并转计划同步。
  (2)市计委和市经委应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企业,新建水泥企业必须采用新型回转窑生产线,日产熟料5000吨,同时必须关停规定产量的现有立窑生产线。市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矿山开发。
  (3)制订新一轮矿山及矿产品企业关停计划。计划3年(2004-2006年)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污染严重及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2005年年底前全面淘汰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污染严重及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由市经委制订水泥企业淘汰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石矿淘汰方案,市计委制订砖瓦厂淘汰方案,市环保局负责汇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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