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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五)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划分县乡事权和财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县(市、区)与乡镇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收入分配要适当向乡镇倾斜,照顾乡镇的利益。改革后,农业税及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原则上要全部留归乡镇;支出安排要保证乡镇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尤其是要保障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村组运作、乡镇党政机构运转等方面的资金供给。要制定具体措施,规范县(市、区)、乡镇、村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及省、地(州、市)财政将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对县级财政在此次税费改革中因政策因素而减少的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州、市)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分配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保证用于指定用途,严禁挤占挪用。
  (六)努力增强农村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各地必须始终把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深化农村改革,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积极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突出优势,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要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优质粮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生产,大力发展绿色农业、订单农业和创汇农业,按照气候和资源等条件,优化农业区域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扶持和促进乡镇经济和村级经济的发展,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大力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逐步增强县乡及村级财力,拓宽农民收入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七)改革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办法,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继续积极支持、配合农业税收征管机关改革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实行依法计征和减免。我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农业税及附加也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要尽可能采取符合农村实际、农民愿意接受的征收方式。农业税及附加可以按夏秋两季征收,也可以一季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可以按农业特产品的一个生产周期征收,也可以对单位面积的农业特产品实行按年征收。要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全局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有意拖欠、拒缴和抗税的,要依法追缴和处罚。要认真落实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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