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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农业综合开发中的筹资投劳,要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畴,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专项管理。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批准后的筹资投劳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村内兴办实体性质的集体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或股份制等方式筹资、筹劳。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为确保改革取得成功,改革成果得到长期巩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总揽全局、统筹部署,从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实施综合配套改革。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服务于改革的大局,加强配合,周密组织,齐抓共管,保证改革整体推进。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的监督机制。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各地越权审批、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今后,除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计委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和升级活动。
  各级政府要组织计委、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承担有偿服务的乡镇有关站所,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必须坚持自愿服务和委托者付费的原则。严禁将收费与政府职能挂钩,凭借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和收费,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民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工作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代其他单位、组织、个人收取费用。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综合治理措施。加大对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开支的治理整顿力度。严禁报刊摊派征订。规范水费、电费等生产费用的征收。有效杜绝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和“八不准”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而形成的支出缺口,除由上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补助外,主要通过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支出结构,节约支出等途径解决。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云南省适度撤并乡镇工作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158号)的要求,继续抓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已开展的要抓紧完善;尚未实施的,要统筹安排,认真制定方案,适时组织实施。要按照政策规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压缩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坚决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切实改变收费养人的状况。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要求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干预县乡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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