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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4.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我省农业税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税率,最高不超过7%。各地税率的确定,必须充分体现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总体负担减轻和照顾贫困地区的原则,并注意与毗邻地区衔接。各县农业税税率由当地人民政府在最高税率内提出方案,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由省政府统一平衡后确定。
  5.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税本位。农业税及附加实行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两种方式并存,具体征收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实税款结算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在当地生产的稻谷、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品种范围内,缴纳农业税实物不受品种限制;种植其他经济作物无粮可缴的农户,可直接向征收机关缴纳折征代金。
  6.各县(市、区)改革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价格、税率和税额及附加要落实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由群众认可。对承包土地较多或改革前负担较轻,改革后负担显著加重的农户,要通过农业税减免措施给予一定时期的政策照顾。国有农场、部队、学校等单位农业税改革办法另行规定,在新办法未出台前,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7.农业税减免政策按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逐步减少农业特产税品目;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对适宜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尽量在收购环节征收。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应在生产环节纳税的农业特产品,只按农业税计征办法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和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品,继续按中央和省的统一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统一由纳税人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缴纳。
  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按照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村级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改革后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方式解决;全省农业税附加统一按正税的20%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统一按正税的10%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构负责与正税一并征收后,附加划转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由乡村集体负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改革后可以以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
  (八)建立村内筹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两工”取消和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和资金实行“一事一议”,按照“群众受益、民主决定、量力而行、上限控制、上级监督”的原则,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就办,不同意的事就不办。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村内筹资投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筹资以村为单位每年人均最高不超过15元;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投劳,须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政府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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