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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四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一建立”。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9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修建县乡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由政府负责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财政部门要制定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的管理办法。
  (二)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停止执行现行屠宰税的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取消屠宰税。
  (四)从2003年起,三年内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制度。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统一规定的积累工、义务工,2003年不得超过15个,2004年不得超过10个,2005年不得超过5个,并严禁强行以资代劳。2006年停止安排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第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和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面积的,相应进行调整,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要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补办审批手续和补交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土地,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土地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户头上。各地应按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将计税土地增减调整纳入规范化轨道。在确定计税土地面积时,要让农民群众参与、监督和认可,要以村或组为单位对分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进行公示、民主评议后张榜公布(对少数计税土地面积存在较大争议的农户,经村内多数群众同意可重新丈量核实。具有纳税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根据因政策因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计税土地增减变化,及时对农业税作相应调整。
  2.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年至1998年连续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亩产量为依据核定。杂粮及经济作物统一折算为稻谷,并根据不同的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以县或乡、村为单位采取分类分等的办法进行确定,防止搞一刀切。在核定计税常年产量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负担等实际情况,征求农民的意见,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确定后要保持长期稳定。防止高估或低估农业税常年产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或减少税收收入。
  3.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综合考虑当前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全省农业税计税价格以标准品稻谷计算确定为0.90元/千克。当地粮价水平确与此相差较大的县(市、区),可根据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在制定改革试点方案时进行调整,由省政府在审批方案时确定其计税价格。今后计税价格如需要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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