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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和试点县经验,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总体要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确保以县、乡、村为单位,农民总体负担水平有明显减轻,并采取相关政策措施保持农民负担水平长期稳定,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总体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必要投入,切实保证教师工资、教学运转、校舍安全方面的必要支出。要确保乡镇政权、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3.建立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实行以税收为主的分配制度,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采取既符合农民意愿又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的税收征管办法。
  4.实施综合配套改革。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村收入将相应减少,除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外,必须实施乡村行政区划和教育布局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等配套改革,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分流人员,调整支出结构,大力节减支出,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三)目标任务。通过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的调整、完善,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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