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中毕业生报考省内高等院校时,给予加20分择优录取。
同时符合多种加分照顾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第七条 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一费制”的地方,免除“一费”)。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16周岁前,免除其父母所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税费改革后减免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八条 一次性奖励和养老补助的经费,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80%,地县财政承担20%;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50%,地县财政承担50%。
实施教育“三免费”政策的地区,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免除,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实施教育“三免费”政策的地区,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免除的经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地、县财政部门经对计划生育部门上报的本规定所涉及的奖励年度资金预算审核后,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所需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 一次性奖励金和养老生活补助费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免除义务工、积累工、筹资、筹劳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兑现;升学照顾及课本费、杂费、文具费的免除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符合奖励优待政策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兑现或有意刁难。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优待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范围,在县、乡、村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综合手段,多管齐下,切实控制人口增长,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要建立议事协调制度,由各级政府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就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和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进行协调,做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与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少生奖励“两手抓”,切忌顾此失彼,以确保我省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开展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的县(市、区),在“以奖促控”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坚决控制计划外生育;未开展奖励试点的县(市、区),也必须严格执法,强化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坚决控制超生行为,切实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