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
(云政发[2003]8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违法生育;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促进少生、优生,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了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妇及其独生子女。
第三条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状况,我省实行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然后在全省全面推开。具体试点县由省计生委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妇,在继续执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基础上,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此基础上提高奖励标准。各地自行提高奖励标准部分的所需资金由各地解决。
第五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发给5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第六条 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给予以下升学照顾:
(一)在未“普九”的县,小学毕业升本县(市、区)初中时,加20分优先录取;
(二)初中毕业报考本地、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择优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