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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
 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3]8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时期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人口过快增长特别是农村人口过快增长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近几年来,虽然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且还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到2002年,全省总人口已达4333万,人口自然增长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庞大的人口基数和较高的人口增长速度,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经济总量的增长,严重影响着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人均指标的提高。造成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多胎生育率不断攀升。全省每年净增人口中,农村净增人口占90%以上,因此,遏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关键在农村,重点在农民,难点在流动人口。
  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用5—10年的时间使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这既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云南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面对广大农村沉重的人口增长压力,要实现这一目标,没有超常规的措施是不行的。《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时期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发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遏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促进全省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对我省严峻的人口增长态势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增强做好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从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把《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抓实、抓细、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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