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国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办函[2003]90号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为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确保工程质量,促使国债项目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强化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国债资金和国债项目监管的具体措施。全省国债资金使用进一步规范,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一大批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骨干项目陆续竣工投入使用,不仅办成了我省多年想办而未办成的大事,从根本上改变了四川面貌,增强了全省长远发展的后劲。但目前全省相当一部分国债项目管理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有的问题还十分严重,不仅影响到国债项目的顺利实施,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我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良好声誉,必须引起全省上下的高度重视。为加强国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做到令行禁止,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加强国债项目全过程监管的认识
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既是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总揽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国债资金是人民群众的“血汗钱”,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和实现“三个转变”的高度,不断加强国债项目全过程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克服“重资金争取、轻项目管理”的错误认识,严肃查处国债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省政府重申,国债资金是“高压线”,是“地雷区”,同时也是检验全省党员干部先进性的“标尺”。必须令行禁止。
二、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确定国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严禁为了争取国债资金有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审批管理,尽快建立健全市场调研、专家参与和多方案比选的项目可研评估论证制度。对未到国家规定可研深度的项目,一律不得向国家转报,坚决避免“三边工程”(边立项、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项目)和“晒太阳工程”(工程竣工后,生产能力闲置或严重过剩的建设项目);对未经项目原审批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任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有意增加工程概算投资的地区和部门,停止其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财政部门停止其国债资金和地方财政性资金的划拨,并尽快扣回已拨资金;对工程进度滞后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较差的项目,必须在年内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停止拨付国债资金,进行停工整改;对出现国债资金被挤占挪用、招投标暗箱操作和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的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问题比较严重的项目,暂停所在地区和部门新项目的审批、转报和其他国债项目资金的拨付;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