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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3]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尽快按国务院要求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制订详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卫生厅、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广东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分工,落实职责。毒鼠强整治工作牵涉的部门比较多,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各级公安部门要围绕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窝点”;农业、卫生、经贸、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尽快研究制定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杀鼠剂经营单位定点管理办法,按规定认真组织做好村、镇和城市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杀鼠剂产品。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移交、收运和销毁,要严格按省环保局、公安厅、农业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认真做好收运我省废弃、过期和收缴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通知》 (粤环〔2003〕150号)执行。清查获缴的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要及时按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方法,做好集中销毁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三、完善机制,督促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并要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堵塞管理漏洞,避免中毒事件的发生。从发文之日起,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省政府将于9月中旬派出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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