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以下简称三项用地)应给予积极支持。但禁止借三项用地之名搞度假村、别墅等永久性建筑以及与三项用地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其他建筑。三项用地必备的附属设施用地可视为三项用地,但附属设施占地面积应按项目规模和用途从严控制,最高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5%,其建筑物的容积率控制在1以下。
五、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各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以地入股等流转试点工作。
六、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净资产为零或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分割出让相当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的办法,以等额土地资产补齐。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其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现行规定标准适当减缓;也可以采取租赁土地方式,土地租金按现行规定标准适当降低。
对省内国有企业进行土地资产授权经营,必须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代表省政府进行批准和管理。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土地资产授权企业经营一般应征求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意见。授权经营企业的土地资产,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对土地用途进行分类剥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以采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资产,其它用地应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
七、各行署、市、县政府根据经营土地、经营城市的需要,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秩序地将拟供建设用地投放市场;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可依法对不同区块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要时经批准也可以对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进行调整。
八、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建立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本级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不低于20%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储备资金和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九、建立建设用地审查、分级审批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