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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3]4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省土地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土地资本运营的市场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应土地的,其它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供应。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中标或竞得后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合同》的附件。各级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合同》及附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工业项目外,一般工业项目应当采取挂牌方式供地,确需协议出让供地的,按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规定执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协议出让低于最低限价的,其出让行为和批准文件无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重新办理出让手续;未建立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二、除房地产开发不得以租赁方式供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土地;《划拨供地目录》以外且不适合出让的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土地,应当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土地租金收缴的标准由各行署、市、县政府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用地项目的租金标准经基准地价批准部门批准可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租金标准的70%。
  三、依法规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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