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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4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黑政发〔2003〕17号)精神,有效监控和整治煤矿事故隐患,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我省将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安全专项评价)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组织安排。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抓紧制定《黑龙江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煤矿安全评价标准》,并据此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为保障煤矿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委托具有国家安全评价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煤炭生产企业要与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签订《煤矿安全评价合同书》。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有偿安全评价,并对煤矿安全评价结果负法律责任。
  三、全省各类合法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依据安全评价结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治理和整改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不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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