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2003)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8月1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正当权益,加强受赠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含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捐赠款物,用于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和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益事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捐赠人,是指提供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
  本条例所称受赠单位,是指接受华侨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受法律保护。
  捐赠人捐赠和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对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管理工作。

第二章 捐赠保护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的方式、数额、用途和受赠单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