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科研和推广体系。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6450万元,地方自筹解决投入资金50300万元。
3.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666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备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2360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2360万元。
4.队伍素质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3780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3080万元。
5.议案办理经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与议案有关的工作调研和项目论证、会议、宣传、检查及验收等。
6.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省级财政预算安排8400万元,地方自筹解决投入资金14290万元。
(三)资金下达
省财政厅按照项目年度计划的资金安排,通过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省级扶持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后,应按项目计划的进度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资金核算与管理
1.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核算与管理。实行专项管理,设立资金专帐,指定专人负责。
2.项目资金的核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填报拨款申请书,分别报县级以上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拨款。
3.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采购部门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
4.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五)资金审计与监督
1.省财政厅、农业厅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内部审计(水产养殖机械化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审计厅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
2.各级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日常审计监督。
3.对违反资金使用情况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并停止下达计划或追回已拨资金。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厅联合制定《广东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的下达和使用按照管理办法进行。
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市、县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要把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结合起来,讲求实效,有组织、有重点地分步组织实施。
(二)省农业厅要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农业(农机、畜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协办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办和协办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参加,对议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省政府将于2005年对议案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总结经验,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后五年的工作作进一步部署和安排。
五、政策扶持
省直各有关部门、银信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转发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2号)“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扶持力度”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实施。
附件:1.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年度安排计划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