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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3]77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各部门通力合作,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克服重重困难,及时组织医药用品生产和供应,积极筹措安排资金和物资,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贯彻《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后勤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二号)》(国办发电[2003]12号)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号)》(国办发电[2003]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计划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疫情轻重和本地医疗设施条件,按照立足当前、规划长远,突出重点、确保急需,规范管理、提高效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州级以上(含市、州)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的规模、数量以及需要购置、储备的医疗设备和防护用品,既要保证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又要避免资源浪费。各市、州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好市、州一级的传染病医院建设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在即将制定的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
  二、调整结构,统筹兼顾
  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调整建设投资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计划部门要将改、扩建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在安排上要首先改造利用现有设施,确需新建的,要做到科学论证、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安排。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含农民工)和城镇困难群众中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救治及困难地区县级医院、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改造和急需设备的购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省计委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定点医院和重点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的改造,购置急需设备,处理非典型肺炎垃圾及污水,配置必要的专用车辆等。
  三、分级负责,保障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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