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3]25号 2003年6月17日)
《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
(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
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经贸委等9部委联合制定的《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法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经贸委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有关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省级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由省经贸委负责管理和协调;市、州及其以下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由同级经贸委负责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经济检查。
本规定所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经贸、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
第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进行的检查适用于本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令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及派出机构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