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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一)鼓励各类服务型企业特别是民营服务型企业尽可能吸纳救助对象。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救助对象达到川委发〔2002〕31号要求的,按规定享受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救助对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通过灵活方式再就业的,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场地安排等再就业扶持救助和各项服务。对救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货物月销售额3000-4000元以下,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1500-2000元以下,按次纳税销售额在15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具体起征点由各市、州国税部门在幅度内确定。
  (三)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各地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救助对象,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继续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救助对象的企业(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岗位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四)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聘用退休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在今年年底前对各类工勤岗位及其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摸底调查制度。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再就业救助工作平台和服务网络,对救助对象每季度开展一次摸底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救助对象的底数和动态变化情况,分级建立专门的救助对象台帐和资料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受理救助申请制度。各地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重点镇劳动保障机构开设再就业救助窗口,公布再就业救助电话,并及时受理救助对象的再就业救助申请。同时,要在再就业救助服务窗口公布再就业救助条件和救助程序,公示救助对象名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再就业救助机构要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社区再就业救助机构密切配合,为救助对象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托底安置、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免费服务,指导和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再就业救助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和完善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汇总、分析和掌握再就业救助工作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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