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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3]8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实现再就业救助工程目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特别是“4050”(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等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多,再就业压力大,已成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群体。为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就在全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目标和对象
  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工作目标是: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特殊的救助措施,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切实帮助全省20万左右“4050”等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基本缓解困难群体的生活困难和突出的再就业矛盾。 
  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救助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以下人员(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一)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夫妻双方均已下岗、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身体残疾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三)夫妻双方均已失业(或一方下岗、一方失业)、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身体残疾且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构建工作平台和服务网络
  为确保再就业救助工程的实施,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再就业救助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再就业救助工作。街道和重点镇劳动保障机构要把开展再就业救助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并专人负责。社区再就业救助工作由街道和重点镇劳动保障机构聘用的专门人员担任。同时,要明确各级再就业救助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指导和督促其抓紧开展各项救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任务,适当安排一部分再就业救助工作经费,为再就业救助机构组织开展再就业救助工作创造条件。
  三、完善实施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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