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在重点镇工业园区内兴办企业的,免征30%城市建设配套费。对在重点镇落户的工商户,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手续时,简化手续,优先登记,并免收登记费。
(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重点镇实施积极用地政策。
1.重点镇的土地利用规划,应根据其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中的人口规模及时调整修编。重点镇建设用地应优先纳入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州)、县(市、区)综合平衡,逐年调剂解决。允许在市(州)、县(市、区)内实行耕地占补平衡。
2.重点镇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和项目落实情况追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3.重点镇乡镇企业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租赁办法分期支付建设用地费用;使用集体土地的,可采取联营、入股等形式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创办;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低限缴纳。
4.农民进入重点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
(四)加大重点镇改革与创新的力度,尽快建立适合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新机制。
1.树立经营城镇观念,创新投融资体制,广开重点镇融资渠道。重点镇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川委发[2003]5号)文件精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全面高度垄断和集中调控,依法全面推行和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出让制度;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凡国家未明确限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向市场融资建设,市政设施均可面向社会单位和个人发包经营管理,全面推行基础设施资产市场化及市政设施资产社会化;土地经营权、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及其他设施经营权、管理权出让等各项收入和各级财政收入资金,集中用于重点镇开发建设。
2.加大重点镇财政投入和改革力度,增强重点镇财力。各市(州)、县(市、区)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可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县(市、区)财政对重点镇建设的支持通过规范转移支付的办法实施。强化重点镇财政在城镇建设中的生财、聚财、用财功能,县政府驻地镇可以收取的费用,非县政府驻地的重点镇也可按同样的标准和范围收取。上述专项经费应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取消进镇限制,消除城乡二元管理体制。重点镇要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1]42号)的规定执行;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由市(州)按省有关规定制定;加快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认真抓好就业等有关政策的落实,对进镇农民在就业等方面要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解决进镇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进镇农民和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防止计划生育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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