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2.由省计委负责,将重点镇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有计划地纳入全国小城镇综合开发示范项目,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在安排小城镇能源、公共设施、生态环境、退耕还林、人畜饮水等项目立项审批上予以重点倾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3.省以工代赈办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重点镇,在基础设施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4.县(市、区)收取的非县政府驻地重点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留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5.对需进行过境公路改造的重点镇,其过境公路改造应依照县城总体规划或镇域总体规划、镇区建设规划及公路规划,由地方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交通厅按政策优先立项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过境公路改造应优先解决镇域内过境公路路面硬化和以路为市的问题,同时加快重点镇域内乡镇公路建设。
  6.对确需新建或改造完善供水设施的重点镇,属县政府驻地镇的,由省发展计划委优先立项解决,其他重点镇由省水利厅安排解决。在重点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全部留镇用于重点镇水资源规划、保护、法规宣传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
  7.重点镇镇区可视范围内的陡坡地绿化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由省林业厅提出实施办法,优先安排立项。
  8.重点镇环境污染治理由省计委立项。在重点镇收取的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该镇的垃圾污水处理。上级环保部门加强监督。
  9.重点镇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除上缴中央的外,省以下收入全部直接留给重点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省集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部分在分配使用时将向重点镇倾斜;在重点镇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重点镇原有存量土地和在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原划拨土地收取的租金,以及土地部门在重点镇开发土地的收益原则上留给重点镇,用于重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加大对重点镇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经济建设是小城镇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小城镇繁荣和发展的基础,小城镇建设的重点要突出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立足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根据小城镇特点,努力培育小城镇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使其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生产、加工、销售、区域中心。
  1.没有乡镇企业工业园区的重点镇,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工业区,原则上每个重点镇只设立1个工业区。要处理好重点镇与周边小城镇、镇与村之间的利益关系,鼓励乡镇企业向重点镇集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重组、合并步伐、明晰产权,为乡镇企业做大做强创造条件,努力培育出一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