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严防高空坠落事故。认真抓好城市燃气管道占压隐患的整治工作,加强燃气管道的安全巡查,防止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和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农业、林业、纺织、贸易、教育、文化、卫生、供销、人防等行业和领域,要针对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三、进一步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省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牵头、配合和指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省安监局、煤炭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厅、建设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保局、文化厅、教育厅、卫生厅、山东海事局等各牵头和配合部门要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整治的牵头和配合工作。另外,省建设厅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省质检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工作。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调度各项整治工作进展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省安监局和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