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深入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置、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投入生产;督促炼油、化肥、氯碱等生产、储存企业开展安全评价,摸清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并限期进行整改。对隐患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严禁无证经销。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当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照明、防火门、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